業主缺乏專業知識,維修基金有名無實

2024082811:34

政府一直透過修訂法例和行政措施的框架,以及為業主提供不同的財政支援計劃,提高業主定期維修保養樓宇的意識及推動業主積極參與。早於1970年政府已制定《多層建築物(業主法團)條例》,並在1993年進一步修訂改稱為《 建築物管理條例 》,以便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,同時賦予他們具體的權責管理大廈的公用部分,讓業主合力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。地政總署亦發出《大廈公契指引》,當中訂明業主須為新建成的樓宇設立一項特別基金(Special Fund),以備應付樓宇改善或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開支。但根據市建局早前就香港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和《大廈公契指引》進行的初步研究,發現公契指引並沒有規定各業主需定期對特別基金存入適量款項,而業主亦缺乏專業知識釐定應為維修工程投入的儲備水平,因此,很多大廈的基金戶口都是「有名無實」,欠缺財政儲備,日後一旦面對要進行大型樓宇維修時,基金存款根本不足以支付所需的費用,業主便要為籌集資金而感到徬徨。